(2015)依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鹏与张立娇、张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张立娇,张国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民初字第202号原告刘鹏,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代理人侯玉婷。被告张立娇,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张国军,农业银行运钞员,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原告刘鹏诉被告张立娇、张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鹏及委托代理人侯玉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鹏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居住的乡企楼于2013年6月份进行装修改造,原告为此次楼改工程的承包人。乡企楼改造每户需按平方米数支付工程款,二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5100元,因二被告当时无力给付,遂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一个月内给付。到期后,二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旧楼改造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立娇、张国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居住的乡企楼于2013年6月份进行装修改造,原告为此次楼改工程的承包人。乡企楼改造每户需按平方米数支付工程款,二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5100元,因二被告当时无力给付,遂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一个月内给付。到期后,二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此期间,原告找到二被告催要该笔欠款,但二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有原告提供一系列书证收集和记录在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一系列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对其证明的问题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旧楼改造工程是地方政府的一项惠民工程,真正受益者是业主本身。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二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积极按约定履行楼房改造工程款的给付义务。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旧楼改造工程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立娇、张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刘鹏旧楼改造工程款5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丽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书 记 员 吴春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