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6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962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被告吴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吴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退还原告张某4650元。审判长 王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宝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