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葛增加、吕建荣与吕建荣、汪爱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增加,吕建荣,汪爱英,郑洪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935号原告:葛增加。委托代理人:徐云华,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建荣。被告:汪爱英。被告:郑洪荣。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葛增加诉被告吕建荣、汪爱英、郑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葛增加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增加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增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葛增加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明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赛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