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毛某、许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许某,王红娥,谢添军,陈某,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刑初字第8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绰号“华华”,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无业。2008年10月8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王红娥,无业。2015年1月13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路东海未名苑**幢*单元***室。被告人谢添军,农民。2008年12月2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2013年5月31日假释,2015年1月25日假释期满。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农民。2009年4月24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杭州市江干区七堡四区**号*楼***室。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5)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许某、王红娥、谢添军、陈某、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红平、书记员毛艺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许某、王红娥、谢添军、陈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毛某经由被告人王红娥牵线联系,与被告人许某合伙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山咖啡店、江干区彭埠街道七堡四区61号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谢添军、陈某负责抽头、监督抽头及保管抽头款。被告人王红娥分得抽头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徐某明知被告人毛某等人聚众赌博,为非法获利,仍为其提供赌博场地。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许某、王红娥、谢添军、陈某、徐某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其中被告人王红娥、谢添军构成累犯,被告人徐某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毛某、许某、王红娥、谢添军、陈某、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且在庭审中均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凌晨2时至5时许,被告人毛某经由被告人王红娥牵线联系,与被告人许某合伙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山咖啡店以扑克牌扣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期间由被告人陈某负责抽头,被告人谢添军负责监督并保管抽头款。被告人王红娥分得抽头款人民币2000元。同日21时许,上述人员又在杭州市江干区彭埠街道七堡四区61号二楼被告人徐某经营的棋牌室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约人民币10000元,期间由被告人谢添军负责抽头,被告人陈某负责监督并保管抽头款。被告人徐某明知被告人毛某等人聚众赌博,为非法获利,仍为其提供赌博场地。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毛某和许某经王红娥介绍认识并组织了两场赌博,赌场抽头情况以及被告人徐某明知赌博仍提供场所的事实。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经被告人许某联系参与本案两场赌博以及赌场抽头情况。3、证人张某、叶某的证言,证明其参与涉案赌场赌博的事实。4、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5日晚上彭埠街道七堡四区61号二楼被告人徐某经营的棋牌室有人以扣小九的形式组织赌博的事实。5、证人柯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谢添军在涉案赌场负责抽头,以及该赌场的抽头获利情况。6、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谢添军在涉案赌场负责抽头,被告人毛某在场的事实。7、证人庞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许某有蓝山咖啡店钥匙的事实。8、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赃款、赌具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15日晚在涉案棋牌室内查获赌博现场,抓获参赌人员、缴获赌资、赌具的情况。9、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参赌人员的处理情况,以及扣押了涉案赌资、赌博用具的情况。10、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被抓获归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毛某、许某、王红娥、谢添军、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11、被告人毛某、许某、王红娥、谢添军、陈某、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毛某、许某经被告人王红娥牵线联系,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并雇佣被告人谢添军、陈某抽头及监督抽头,徐某提供赌博场地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原则,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许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王红娥、谢添军、陈某、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提供直接帮助,系共同犯罪,其行为亦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红娥、谢添军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许某、王红娥、谢添军、陈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许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红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谢添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博用具均予以没收,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时松人民陪审员 鲁文丽人民陪审员 裘咪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方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