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珙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春霞与郝正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霞,郝正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杨春霞,女,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郝正蓉,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郝正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正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郝正蓉所有的坐落在珙县巡场镇兴达街129号5楼房屋(产权证号:宜房权证珙县字第2012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仕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