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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峰与青岛合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青岛合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511号原告王峰。委托代理人苏��,青岛市北海润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国文,青岛市北海润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合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青岛佳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黄台路8号2号楼2单元2801户。法定代表人徐军,总经理。原告王峰与被告青岛合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峰诉称,2011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伴旅卡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长治销售“伴旅卡”系列产品。原告须向被告购买伴旅卡价值人民币20000元,该伴旅卡由被告提供运营平台及技术支持。原告负责开拓授权区域内的用户,后由于被告提供的伴旅卡无法正常使用,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购卡费20000元;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住所地送达法律文书,查找不到被告,不能完成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经多次向原告询问,原告均不能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且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向东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