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汪伯胜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汪伯胜,黄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庞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汪伯胜,男。被执行人黄琴,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卫计征字(2015)061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374号行政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伯胜、黄琴在银行存款4404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敏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雪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