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一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付静君与郭彪、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静君,郭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3005号原告:付静君,女,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如利,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彪,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张梅,女,汉族,1984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静君与被告郭彪、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静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