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夏良、应汉军与舟山市旅行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红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良,应汉军,舟山市旅行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红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224号申请执行人夏良。申请执行人应汉军。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轶乔,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舟山市旅行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柯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蒋红凯。申请执行人夏良、应汉军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旅行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红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良、应汉军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装潢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7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舟山市旅行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红凯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其他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把执行情况及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夏良、应汉军,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2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樊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