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金侠、李树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金侠,李树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218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传明,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集支行行长。被告:潘金侠,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树友,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金侠、李树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西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