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8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胡华伟与重庆吉胜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伟,重庆吉胜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633号原告胡华伟,男,1979年4月19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吉胜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村六社。法定代表人陈弟友,总经理。原告胡华伟诉被告重庆吉胜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华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601元由原告胡华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小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