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高某甲、高某乙与王某乙、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王某乙,王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高某甲,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高某乙,男,汉族,1991年10月出生,住址同上,系高某甲之子。被告王某乙,女,汉族,20岁,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王某甲,男,汉族,44岁,住址同上,系王某乙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高某乙与被告王某乙、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