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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高某甲、高某乙与王某乙、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王某乙,王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高某甲,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高某乙,男,汉族,1991年10月出生,住址同上,系高某甲之子。被告王某乙,女,汉族,20岁,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王某甲,男,汉族,44岁,住址同上,系王某乙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高某乙与被告王某乙、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