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7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杜从跃与王心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从跃,王心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58-3号申请执行人杜从跃。被执行人王心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查明,王心礼在本院有申请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本案被执行人王心礼在(2015)高法执字第1941号与天和思瑞国际大酒店一案中的执行款xxx元(王心礼在(2015)高法执字第1941号案件中是申请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