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巧云、蒋新军与王利峰、李秀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云,蒋新军,王利峰,李秀芝,王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67号原告李巧云,城镇居民。原告蒋新军,城镇居民。被告王利峰(王利锋),城镇居民。被告李秀芝,城镇居民。被告王威,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云、蒋新军诉被告王利峰、李秀芝、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巧云、蒋新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巧云、蒋新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李巧云、蒋新军负担。审 判 长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