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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巧云、蒋新军与王利峰、李秀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云,蒋新军,王利峰,李秀芝,王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67号原告李巧云,城镇居民。原告蒋新军,城镇居民。被告王利峰(王利锋),城镇居民。被告李秀芝,城镇居民。被告王威,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云、蒋新军诉被告王利峰、李秀芝、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巧云、蒋新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巧云、蒋新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李巧云、蒋新军负担。审 判 长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