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1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章敏与杨建斌、方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章敏,杨建斌,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1158-1号申请执行人陈章敏,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杨建斌,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方霞,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方霞名下有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福兴路521弄3号楼的房地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方霞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福兴路521弄3号楼的房地产。二、指令被执行人方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