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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李某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846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刘元平,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志超,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五。原告顾某诉被告李某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英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元平、韦志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3月22日生一女孩,取名李婷婷,现已成人。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五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3月22日生一女孩,取名李婷婷。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村委证明一份、户口本复印件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以上证据均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登记的夫妻,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顾某与被告李某五离婚。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英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