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民二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英贵与代洪泉、代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贵,代洪泉,代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二初字第484号原告:李英贵。被告:代洪泉。被告:代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贵与被告代洪泉、代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一次性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撤诉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李英贵承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春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