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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刑初字第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徐某甲犯盗窃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刑初字第0188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无业。2012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3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由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被告人徐某甲于2014年7月的一天上午,到江阴市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号谢某家,采用翻围墙、钻窗等手段,窃得中华香烟1包、红杉树香烟2包、红双喜香烟2包。2、被告人徐某甲于2014年9月的一天下午,到江阴市某某街道某某桥某某号孙某副食店,采用钻窗等手段,窃得人民币2500元。3、被告人徐某甲于2015年7月的一天下午,到江阴市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号朱某副食店,采用撞门等手段,窃得硬中华香烟1包、贡品红杉树香烟1条,合计价值人民币305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退赔人民币2805元,已发还被害人孙某琴人民币2500元,发还被害人朱某英人民币305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多次供述在卷,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证人徐某乙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谢某、朱某、孙某的陈述笔录,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身份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庄建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