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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申请娄玉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娄玉文,马忠华,楮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住所地依安镇西北街B-6,联系方式150XX****XX。法定代表人:王凯杰。被执行人娄玉文,被执行人马忠华,被执行人楮文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娄玉文、马中华、楮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4)依商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4)依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雨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