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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闵广大与王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496号原告闵广大,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个体经营者,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王艺,女,成年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其他身份信息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广大诉被告王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闵广大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广大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广大撤回对被告王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闵广大负担。审 判 长  张小惠人民陪审员  徐 惠人民陪审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