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蒋明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蒋明,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淮安市淮海东路1号丰慧广场101室。负责人陈琦,职务不详。被告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2号京师科技大厦A座7层。法定代表人张斌,职务不详。原告蒋明与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蒋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蒋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善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