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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微软在线网络通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微软在线网络通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421号原告曹晓丽,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微软在线网络通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曦东。第三人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鹤。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丽与被告微软在线网络通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曹晓丽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判员 徐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