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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德斌与张基洪、李桦、姚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斌,张基洪,李桦,姚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李德斌,男。委托代理人杜伟,阆中市思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基洪(曾用名张城浩、张德茂),男。被告李桦(曾用名李华),女。被告姚君,女。原告李德斌诉被告张基洪、李桦、姚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从而中止诉讼。现另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桦与张基洪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21日原告经询问作为中介的被告姚君是否有低楼层住房出售,姚君告诉原告张城浩在她处登记有房子。随后在姚君保证房子完全可靠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张基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张基洪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千鹤小区住房一套。原告依合同给付了房屋价款,并支付了中介费。后得知该房被张基洪一房多卖。被告张基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姚君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导致原告受骗,不能实现购房目的,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张基洪、李桦共同退赔原告购房款201,000元,被告姚君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姚君退还中介费1500元。经查明,原告与被告张基洪于2014年2月22日在被告姚君以中介身份的见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1、原告购买被告张基洪位于阆中市七里千鹤小区住房一套,房屋价款为251,000元;2、双方各按出售房屋价额1%向中介方交付中介费2500元;3、双方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要给付另一方总额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的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张基洪交付购房款201,000元。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以(2015)阆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张基洪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同时该刑事判决书确认了张基洪将房屋卖与原告的行为系一房多卖,且已被列入其犯罪事实,并判决退赔原告购房款20.1万元。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被告张基洪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购房款的行为被列入其犯罪事实,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已对被告张基洪的行为处以刑罚,并对原告所交购房款判决退赔,原告与被告张基洪的房屋买卖纠纷已经得以处理。现原告就同一事实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德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开军审 判 员  杨 莉代理审判员  唐正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