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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田某某,女,1976年8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被告崔某某,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