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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恢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晓岑与肖卫东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岑,肖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恢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岑,女,汉族。被执行人肖卫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岑与被执行人肖卫东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晓岑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12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肖卫东已将过渡费返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陈晓岑支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未民一初字第01361号��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梦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