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与哈尔滨金谷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宏运种业有限公司、闵晓奎、程丽娟、闵健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哈尔滨金谷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宏运种业有限公司,闵晓奎,程丽娟,闵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323-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东安街5号。法定代表人王莉,主任。被执行人哈尔滨金谷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木兰县木兰镇富民街494栋1-4层1号。法定代表人闵晓奎,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宏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木兰县木兰镇建设街一委四组。法定代表人闵晓奎,总经理。被执行人闵晓奎,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金谷丰农发公司、宏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木兰县东祥金店经营者,住黑龙江省木兰县木兰镇生产街一委七组。身份证号码230127196809220012。被执行人程丽娟,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木兰县六桂福珠宝店经营者,住黑龙江省木兰县木兰镇生产街一委七组。身份证号码232127196908230226。被执行人闵健,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木兰镇生产街一委七组。身份证号码2321271992112000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四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申请执行哈尔滨金谷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宏运种业有限公司、闵晓奎、程丽娟、闵健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五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产、土地暂无法进行评估拍卖,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五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四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邹向前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