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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璇璇、刘一博与徐大亮、朱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璇璇,刘一博,徐大亮,朱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522号原告刘璇璇,曾用名朱园园,居民。原告刘一博,曾用名朱元成,居民。法定代理人刘翠玲,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姜林,宿迁市宿豫区井头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大亮,又名徐亮,居民。被告朱娟,约34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璇璇、刘一博与被告徐大亮、朱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璇璇、刘一博撤回对被告徐大亮、朱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刘璇璇、刘一博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港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