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冯广林、胡立等信用卡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0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冯广林。被执行人胡立。被执行人张清林。被执行人周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冯广林、胡立、张清林、周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1767号、(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1767-1号、(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1767-3号、(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1767-4号共四份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广林、胡立、张清林、周骏未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冯广林、胡立、张清林、周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1767号、(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1767-1号、(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1767-3号、(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1767-4号共四份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