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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太原现代牧业乳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治市潞乾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原现代牧业乳品销售有限公司,长治市潞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太原现代牧业乳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号国瑞苑底商**号。法定代表人刘雁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锋,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薄晓巍,男,1980年8月11日生,系太原现代牧业乳品销售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治市潞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兴北路**户。法定代表人吴宏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路晋宏,山西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太原现代牧业乳品销售有限公司因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三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原现代牧业乳品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锋、薄晓巍,被上诉人长治市潞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宏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路晋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认定守约方因对方违约产生的损失范围,应当查清守约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正常由其自行承担的费用,并考虑守约方为获得利益需支出成本等因素。原审笼统认定长治市潞乾商贸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市场营销人工费市场推广投入为其损失范围不当。重审时应对长治市潞乾商贸有限公司应获赔偿损失的范围及数额进一步予以核实和认定。另外,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三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冯学兵代理审判员  肖俊国代理审判员  郜文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