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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海钢、宋立福与郑显军、一审原告尹军云、一审第三人邬星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钢,宋立福,尹君云,郑显军,邬星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2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海钢,男,汉族,1965年4月16日生,无职业。上诉人(一审被告):宋立福,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生,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连营,浑江区新建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郑显军,男,汉族,1959年9月15日生,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一审原告:尹君云,女,汉族,1968年1月12日生,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代理人:姜欣言,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审第三人:邬星光,男,汉族,1955年5月20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上诉人张海钢、宋立福与被上诉人郑显军、一审原告尹军云、一审第三人邬星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张海钢、宋立福。审 判 长  王淑艳审 判 员  林 梅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毕 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