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隆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金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金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951号原告隆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江那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勤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杰,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金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王金国现已自动履行完毕债务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隆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隆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