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民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阿荣旗那吉镇小太阳幼儿园与马俊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那吉镇小太阳幼儿园,马俊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730号原告阿荣旗那吉镇小太阳幼儿园。经营者邱燕,女,199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马俊江,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荣旗那吉镇小太阳幼儿园诉被告马俊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住址不详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那吉镇小太阳幼儿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那吉镇小太阳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荣旗那吉镇小太阳幼儿园负担。审判员 高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