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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楠溪红鹰服装有限公司与潘松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楠溪红鹰服装有限公司,潘松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1193号原告北京楠溪红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北里甲13号642号。法定代表人郑冰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姗,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松莲,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楠溪红鹰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松莲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潘松莲未应诉答辩,表示其已经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经查,北京楠溪红鹰服装有限公司与潘松莲均不服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2293号裁决书,潘松莲于2015年9月28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北京楠溪红鹰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起诉,北京楠溪红鹰服装有限公司表示已经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并同意由该院进行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曹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全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