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云福与刘辉、赵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李云福,男,汉族,某某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闫光瑜、孟萌萌,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辉,男,汉族,某某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赵云凯,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刁焕荣、王宾,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云福与被告刘辉、赵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1日诉至本院,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光瑜、孟萌萌,被告刘辉、赵云凯及其委托代理人刁焕荣、王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云福诉称:2011年10月20日,被告刘辉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刘辉30000元,被告赵云凯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10月21日,原告将30000元给付被告刘辉。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辉偿还欠款30000元及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完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被告赵云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李云福持被告刘辉签字的借款担保合同和借条向本院起诉,庭审时其提交的借条原件下部被撕去,经与其立案时提交的借条复印件比对,被撕去的部分载有“证明人:郑万军”。至于为何要将借条原件的下部撕去,原告李云福称记不清了,原告起诉的时间是2014年4月11日,庭审的时间是2014年6月19日,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原告就称记不清了,不合常理。该借条存在瑕疵,不是完整的借条。结合本院对贾永华、郑万军制作的调查笔录以及朱世杰出具的证明,贾永华、郑万军和朱世杰均称刘辉借的是贾永华的钱,不是李云福的钱。贾永华还称被告刘辉已还清借款及利息。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能够认定本案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贾永华,李云福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应驳回原告李云福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云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敏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