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民初字第430号原告蒙某。委托代理人覃德宏。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炳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