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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民初字第430号原告蒙某。委托代理人覃德宏。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炳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