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孟广珍诉与庄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珍,庄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186号原告:孟广珍,女,1940年9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韩杰,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雯,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王作勇,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广珍诉被告庄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孟广珍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广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孟广珍承担。审判长 赵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