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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付明刚与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479号申请执行人:付明刚,男,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天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明刚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付明刚借款325500元;被执行人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付明刚货款11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付款3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