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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汪凤勇与严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凤勇,严伟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507号原告汪凤勇,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胡志铁,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伟荣,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凤勇与被告严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凤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