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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周玉娟与孙秀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娟,孙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周玉娟,女,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向东街53号。被执行人孙秀玲,女,身份证号码×××X,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前进里街31号417栋3单元2楼1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472号周玉娟与孙秀玲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将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屋、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