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松海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松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377号罪犯黄松海,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26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8)狮刑初字第05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赃款人民币38745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人民币5000元。其刑期自2007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3月1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3月19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6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松海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被扣考核分6分;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23分;2013、2014年度分别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13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松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松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