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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丹阳市云阳镇祥发机械厂与宁波北仑拓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云阳镇祥发机械厂,宁波北仑拓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047号原告:丹阳市云阳镇祥发机械厂。经营者:严继炳。委托代理人:苏马林,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北仑拓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星。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云阳镇祥发机械厂与被告宁波北仑拓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阳市云阳镇祥发机械厂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拓捷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云阳镇祥发机械厂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拓捷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阳市云阳镇祥发机械厂负担。审 判 员 邢潇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健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