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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商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与赵元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赵元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商初字第00444号原告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新庄路21号。法定代表人朱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东方,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元旦。委托代理人喜讯,金坛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元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朱炳权人民陪审员  郭咏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