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韩东生与孙佳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东生,孙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韩东生,男,55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佳军,男,3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韩东生申请执行孙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做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 云 川审判员 谭 庆 礼审判员 ��占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升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