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葛峰平与胡晓晖、过圆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峰平,胡晓晖,过圆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671号申请执行人葛峰平。被执行人胡晓晖,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过圆圆,现下落不明。关于葛峰平申请执行胡晓晖、过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商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胡晓晖、过圆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葛峰平代偿款17582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0元、公告费566元,合计4386元,由胡晓晖、过圆圆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无锡市各银行金融机构、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在执行过程中,经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查询,被执行人胡晓晖名下登记凤翔苑6-302房产一套,共有人胡汝龙、吴丽民,建筑面积128.47平方米。房产设置抵押权,抵押权人张海平,抵押债权50万元。申请人葛峰平明确表示因房产抵押债权数额较大,如处分房产,实现抵押权后将无剩余价款受偿,故不同意本案处置该房产。被执行人过圆��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无锡市工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对外投资记录。经实地调查及社区工作人员证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到位19938.98元,其中,本金19938.98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0元,尚未执行到位160276.0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商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征雄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蔡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稼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