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任霄鸿与吕可鸣、濮阳市天昱油脂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可鸣,任霄鸿,濮阳市天昱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可鸣。委托代理人:吕卓清,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乾伟,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霄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天昱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八公桥镇南。法定代表人:李庆先,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吕可鸣与被上诉人任霄鸿、濮阳市天昱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任霄鸿于2014年9月2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吕可鸣、天昱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52万元(利息截止到2014年4月27日,以后利息另计)。2、吕可鸣、天昱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吕可鸣、天昱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濮中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吕可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吕可鸣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吕可鸣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可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160元,应减半收取12080元,由吕可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小丽审判员  司胜利审判员  林春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