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人民政府与王丽、张红军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人民政府,王丽,张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初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应辉,任该镇镇长。被申请人王丽。被申请人张红军。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27日作出的马政计生征决(2015)第003号对被申请人王丽、张红军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马政计生征决(2015)第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马政计生征决(2015)第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武都区马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马政计生征决(2015)第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200元,由马街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胡海清人民陪审员 陈 俊人民陪审员 张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伊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