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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人民政府与王丽、张红军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人民政府,王丽,张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初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应辉,任该镇镇长。被申请人王丽。被申请人张红军。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27日作出的马政计生征决(2015)第003号对被申请人王丽、张红军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马政计生征决(2015)第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马政计生征决(2015)第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武都区马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马政计生征决(2015)第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200元,由马街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胡海清人民陪审员  陈 俊人民陪审员  张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伊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