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小虎与马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887号原告:李小虎,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马强民,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虎与被告马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强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李小虎负担。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练君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