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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林科申请执行张卫龙劳务合同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赵林科,男,汉族,1960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卫龙,男,汉族,45岁。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2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林科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卫龙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林科人民币5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林科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张卫龙私下给付其20000元,剩余案件款经查农行、工行、建行、邮政储蓄等银行及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张卫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林科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卫龙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赵林科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25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