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527号_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兵居间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刘兵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红,女,汉族。被告刘兵,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兵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为75.2元,减半收取为37.6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黎人民陪审员 蔡丽璇人民陪审员 田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立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