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恢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曹万萍与吕庆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恢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曹万萍,女,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吕庆秋,男,1961年07月12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万萍与被执行人吕庆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吕庆秋赔偿申请执行人曹万萍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173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庆秋款已付清。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